大庆师范学院安全工作责任细则(试行)
2013-09-11 14: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大庆师范学院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和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职责,保障学校安全。

第二章 领导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全校的安全工作实施总体领导和协调管理。

第四条 学校机关部门、基层各单位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党政主要领导缺位者由主持工作的领导担任),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实行学校机关部门、基层各单位领导节假日值班制度,明示值班电话。学校实行校级领导夜间值班带班制度,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安全保卫处设立值班室,配备值班干警。

第三章 各级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长、主持党委日常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安全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负责学校的安全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组织制定和批准学校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全校安全工作;

(三)指导实施全校安全教育工作,根据上级要求责成有关部门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法规、安全防范技能及自救互救等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

(四)定期组织全校性的安全大检查,查摆、整改安全隐患,突出抓好全校以消防为重点的各项安全工作;

(五)确定逐级安全责任,批准实施安全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

(六)不断加强和完善学校安全设施和组织机构等的建设管理;

(七)负责检查、督办、指导全校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隐患整改,及时组织处理涉及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为学校的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九)代表学校与上级主管部门、校内二级单位签定年度安全责任书。

第七条 分管安全工作副校长(安全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校长具体分管学校的安全工作;

(二)在校长的领导和授权下,具体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规、上级指示精神和学校安全工作重大决策及部署;

(三)根据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决策和部署,负责组织安全保卫部门搞好对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法规、安全知识教育和在突发性事件(如火灾)中安全逃生、自救互救的技能训练;

(四)根据安全工作需要组织起草制定各项全校性的安全管理制度,经校长和学校审定后,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并定期组织全校安全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摸清查摆各种安全隐患,并尽快组织整改;

(五)具体负责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和其它安全组织的日常建设管理,负责督办检查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和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

(六)完成校长委托或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任务。

第八条 其他校级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在分管工作以及领导干部安全联系点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有检查指导的责任。

第九条 学校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主要领导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代表本单位与学校签定年度安全责任书;

(二)贯彻执行和具体实施本《细则》规定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及上级有关指示和决定,建立并完善本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组织,制定本单位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经常检查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三)定期组织本单位内部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本单位能自行整改的,要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或无力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学校并提出整改办法,同时落实人员具体负责直至整改结束;

(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做好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帮扶教育,积极组织单位师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安全技能培训;

(五)配合公安机关和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各类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案件和各类事故,按规定及时报告,主动提供情况,协助侦破和处理;

(六)本单位安全保卫组织中至少确定1-2名安全员,协助领导开展日常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条 除本规定第九条外,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防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重点时段的安全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疏散学生并组织扑救。

第十一条 安全员责任:

(一)认真学习国家、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

(二)增强安全意识,熟练掌握责任部位、场所、工作的安全管理、安全防范操作及事故处理技能;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所负责的部位、场所和工作的各项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安全档案和隐患台账,填写巡查记录。安全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立即报告。做到“五个第一时间”,即第一时间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扑灭初期火灾,第一时间启动消防设施,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

(四)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安全保卫处职责:

(一)拟订学校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拟订学校安全责任制、应急疏散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做好安全事故处理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十三)定期、不定期组织召开学校各级安全会议。

第四章 安全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安全防范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督各单位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季度由学校安全委员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全校性安全大检查,查摆安全隐患,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做好检查及整改记录,作为年终考评及目标管理考核依据。

检查内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岗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对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安全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处每月为一个周期,对重点要害和事故易发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督办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第十六条 各单位坚持周查制度,本单位安全员对管理范围每周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体育场(馆)、讲堂、大学生活动中心、超市、洗浴中心、车库、图书馆、校史馆、档案室、锅炉房、水泵房及供电设施、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储存、使用部门;实验室、计算机房、网络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坚持日查制度。并填写《消防安全每日巡查记录》,巡查记录由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档备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属地房间是否做到人走断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特别是消火栓是否有水、好用)、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安全情况。

第五章 具体责任

第十八条 安全保卫处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和上级相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宣传指导和检查督办;制定全校性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督办安全隐患整改,协助指导基层单位做好重点、要害和事故易发部位、人员聚集场所等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好学生社团的动态掌握和各项大型活动的审批及安保工作。

第十九条 各二级院(部)负责本单位办公、教学、实验、科研及学生宿舍等属地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学生公寓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对教学、科研所用剧毒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放射性材料等试剂材料、设备和实验加强管理,做好使用或管理者的安全教育及安全防范工作,对安装、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指示标志等负有保护责任,确保本单位内外消防和疏散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按学校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全校交付管理的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范围内的水、电、暖、锅炉、天然气、车库等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负责食堂饮食安全等。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在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队伍管理,对新建的各项工程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要把消防、防盗等安全防范功能统筹考虑安排,并及时组织验收后交付使用;负责未验收工程的安全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全面负责食堂的消防、电梯、治安、食品卫生及外籍师生公寓等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所辖学校车辆的交通安全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绿化、维修队伍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单身职工公寓的安全管理,对楼内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进行检查、保养和保管;负责校园内绿化地、荒地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学生公寓、大学生活动中心、办公用房等的安全管理。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与各院系同为学生公寓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负责其所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 体育学院负责各体育场所的房屋、设施、器材的安全管理,学生体育活动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机关党委负责组织和监督机关各部处室开展安全检查,组织开展校机关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职工管理中心负责所使用的离退休职工活动室房屋和各项设备、器材以及离退休教职工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图书馆负责馆内的防火、防盗、电梯、消防监控等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检查。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方晓校区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其培训学员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校园内各商服经营网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商服网店作为责任单位负责,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督促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均负责属地范围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电梯的日常检查、保养、保管,每月定期填写《灭火器定期检查表》和《消火栓定期检查表》。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疏散演练和灭火演练,负责本单位所组织开展的各项大型活动安全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负责本单位职工私家车辆交通安全教育及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安全工作责任奖惩与考核列入《大庆师范学院目标管理办法》之中,按照《大庆师范学院目标管理办法》第七章加减分之规定,全年对各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履行情况实施检查考核。对在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中做出成绩,有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情形的可按照《大庆师范学院目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请加分;对在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扣减该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分值,每次每项扣减的分值为1-5分(每年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分值为100分,年底如果累计扣减该分值100分,则在目标管理考核的总分中扣减5分,以此类推)。

第三十四条 全年无责任事故且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以及在平时安全防范工作中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和查处案件、处理灾害事故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凡在犯罪分子侵害、破坏学校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时,见义勇为、挺身而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者;在救死扶伤、抢险救灾过程中,不顾个人安危,使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做出积极贡献者以及其它见义勇为者,学校将给予见义勇为奖励,并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安全工作责任分值;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位领导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不落实学校的安全管理规定或落实不到位的;

(二)因单位领导管理不善,导致发生各类灾害如火灾、爆炸伤人等事故的;

(三)单位领导违反治安、安全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安全保卫部门通知后仍不整改的(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加重处罚);

(四)单位领导对易燃易爆品、剧毒品、危险品、贵重物品等管理不力,渎职失职的(使国家利益和师生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加重处罚);

(五)各部门、各单位对其组织开展的各类大型活动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到位的(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加重处罚);

(六)后勤管理处对施工单位在公共场地挖掘坑穴不设指示标志或未提醒防范围护等行为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

(七)单位违规使用无证照机动车和无证上岗人员等造成后果的(出了伤亡事故加重处罚)。

(八)违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的有关规定的(1、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2、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3、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4、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5、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性和危险化学品;6、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校内处罚由安全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时开具违反安全管理处罚通知书(通知书一式肆份,一份交受罚单位,一份交受罚个人,一份交财务资产处,一份存档),罚款从各单位工资总额(含学校下发的学生管理费等费用)中扣除,并视情节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安全工作责任分值。

(一)学生宿舍、实验室、图书馆、教室等场所吸烟的,人走未断电的,私拉乱接电线的,对责任人及所在单位各处200元罚款;

(二)在学生宿舍、实验室、图书馆、教室等重要场所存放或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褥子、电炉子、电暖风等违章电器的,对该物所有人及所在单位各处200元—500元罚款;

(三)人为破坏消防设施、损坏消防器材的,按该物原价2倍赔偿;偷盗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室内、阳台、走廊堆放易燃物的,堵塞消防通道的,对堆放人及所在单位各处100元或以上罚款;

(五)教学、科研、生产、服务等公共场所,因责任人或管理者麻痹大意、疏于防范而造成被盗、发生火灾及其它事故,给予当事直接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并按经济损失的30%—50%进行赔偿,视影响及损失程度给予单位通报批评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相应行政处分;

(六)因违章用电、吸烟或使用明火等引发火灾及其它事故,给予当事直接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并按经济损失的30%—50%进行赔偿,视影响及损失程度给予单位通报批评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相应行政处分;

(七)营业性场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存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安全隐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停止经营;

(八)在事件调查中,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一人有二种以上违反本规定行为而引发事故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九)事故(含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领导、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

(十)因管理不到位,导致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损坏、丢失的,由责任单位出资修复、补充;

(十一)违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有关规定的,视情节对责任人及所在单位各处以100-500元罚款;

(十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年度内,单位在评选先进单位,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当事直接责任人在评选先、优、模、干部提职以及学生入党、奖助学金评定、各类先进评选等方面均实行一票否决;扣减单位年终奖兑现的10%额度,扣发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当月奖金,并视情节扣减个人年终奖兑现的50-100%,同时记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中。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因安全工作职能部门或主管部门未履行相关安全工作职责的,由学校安全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处罚条款实施前提是事故未在公安机关立案,对于立案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中所述“单位”的概念是指大庆师范学院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

第四十一条 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因公外出、学习时,组织上指定的代理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四十二条 凡在本校校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服务、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来人员及师生员工的家属、子女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处罚原则与本校师生员工相同,有单位的通知所在单位。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第四十四条 对于责任区域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原管理单位与现管理单位共同完成变更说明,报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安全委员会负责本《细则》的解释,安全保卫处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于公布之日起执行,与以前规定有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如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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