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奖学金实施办法
2013-07-29 12:5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学校设立年度奖学金。

第二章 年度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二条 年度奖学金设特等、一、二、三等奖。

第三条 获得年度奖学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1、特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是本学年校级以上三好学生。

2)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名次在班级前10%。

3)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90分(含90分)以上。

4)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为优秀。

2、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是本学年校级以上三好学生。

2)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名次在班级前20%。

3)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为良好以上。

3、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必须具有本学年校级以上单项荣誉称号。

2)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名次在班级前30%。

3)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为良好以上。

4、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名次在班级前60%。

2)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为合格以上。

第四条 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能参加评奖:

(一)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二)一科(含一科)以上考试(考查)不及格者。

(三)受到行政(团内)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及涉嫌有关问题尚未做出结论者。

第三章 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年度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奖额标准:

特等奖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0.2%评定,奖额为3000元。

一等奖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额为1000元。

二等奖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评定,奖额为700元。

三等奖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5%评定,奖额为400元。

第六条 年度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当年九月三十日前评定完毕。

第七条 各系(院)要按照年度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全面、准确、公平、公正地做好对学生的考评工作。年度奖学金的评定,需经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学校批准。年度奖学金审批表要如实填写,各系(院)要严格审查。学校复查时,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资格,并酌情减少该系(院)下一学年评选比例。

第四章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6级学生开始试行。以往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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